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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2025年3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uNan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缩写:HNACI)是由从事通信运营、信息服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信息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助力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29号铁通大厦九楼,网址为www.hunaice.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一)依照法定程序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推进行业自律。开展反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调查、应诉工作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申请;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

(三)推进行业通信网络共建共享共维工作。

(四)推进行业技术、业务和管理创新,跟进引领行业前沿技术。

(五)根据国家行业人才建设和职业能力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专项培训。

(六 )组织行业技术交流、业务咨询、信息交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参加信息通信行业各种展览会、论坛、研讨会,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行业动态和市场等信息。组织编辑有关信息通信行业各类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设网站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

(八)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沟通交流、资源共享。配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九)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承担相关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组织课题研究、调查咨询、信息报送、行业统计,参与职业资格认证以及年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听证会等活动。

(十)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评估、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信息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中国驰名商标等相关咨询服务。

(十一)参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济困、救灾、乡村振兴等公益慈善事业;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委托、企业委托、章程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核算的信息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管理人员,信息通信行业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

(四)遵守信息通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 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3. 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指导与协调,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本行业自律规约;

(三)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180名)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用制的秘书长除外)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接受会员代表的质询和监督;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内部咨询和监督;

(九)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交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制订协会长远规划,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会长办公会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因换届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建设,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1-2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决定。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一)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符合政策要求的名称;

(二)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经费支出要接受协会的管理和审计;

(三)分支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职责,实行人员考核、任免、奖惩制度。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三)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四)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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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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